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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7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67號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雄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台幣29,904元含15年   之利息12,757元,惟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算利息,請更正計   息本金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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