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67號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順雄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台幣29,904元含15年
之利息12,757元,
惟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算利息,請更正計
息本金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