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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7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835號 債 權 人 印象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翔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並表明請求利息利率(否則請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三、聲請狀狀底請補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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