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835號
債 權 人 印象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秉翔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呈
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其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並表明請求利息利率(否則請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三、
聲請狀狀底請補
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