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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號 債 權 人 台商資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主義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於主管機關之相關登記資料及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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