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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9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83號 債 權 人 開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育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於桃園縣之地址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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