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087號
債 權 人 鼎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榮明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
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
議、及全體董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
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