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366號
債 權 人 晟華科技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八德市○○街○○號
法定
代理人 何明德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凱崴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