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183號
債 權 人 金大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欽豪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務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浚永已於102 年
7 月27日死亡,請查明其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