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183號
債 權 人 金大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欽豪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
9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浚永已於102 年7 月27日死亡,請查明其現行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該裁定已於102 年9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