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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3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57號 債 權 人 國邦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環城有限公司、曾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環城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    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    (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    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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