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88號
債 權 人 真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明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宗學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向債務人等請求
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而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
明示之約定者,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
法第271 、第272 條定有明文。)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