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4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88號 債 權 人 真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明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宗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向債務人等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而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   明示之約定者,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   法第271 、第272 條定有明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