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88號
債 權 人 真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溫明章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張宗學等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
10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釋明向債
務人等請求
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該裁定已於102 年10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