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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4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61號 債 權 人 囿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富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載,債 務人許富貴之住所地臺北市○○路○段○○○ 巷○○號4 樓,非 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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