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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5號 債 權 人 游昇訓即昇興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債 務人洪承有限公司住居於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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