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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52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266號 債 權 人 金永祥配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李浚永已死    亡,請表明其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就票款9,513元表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就請求金額1,072 元部分,請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利息    起算日,並釋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原聲請狀僅記載請求金額計算明細,未依法表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若無約定清償日及利率,應更正以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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