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266號
債 權 人 金永祥配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之原法定
代理人李浚永已死
亡,請表明其現任
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就票款9,513元表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就請求金額1,072 元部分,請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利息
起算日,並釋明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原
聲請狀僅記載請求金額計算明細,未依法表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若無約定清償日及利率,應更正以支付命令送
達
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