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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5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95號 債 權 人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            址,並由法定代理人聲請狀補簽章。          二、聲請狀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請            具狀表明(利息應自各退票日後起算)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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