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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539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95號 債 權 人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宏 債 務 人 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桂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貳仟貳佰元   ,及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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