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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5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63號 債 權 人 詮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清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童忠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童忠和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 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 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 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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