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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98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884號 債 權 人 三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光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金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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