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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1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889號 債 權 人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治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芳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本件請以本金計息遲延利息   。 二、請釋明遲延利息自102 年12月24日起算之依據?否則請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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