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889號
債 權 人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治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禾芳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本件請以本金計息
遲延利息
。
二、請釋明遲延利息自102 年12月24日起算之依據?否則請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