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246號
債 權 人 國清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瑞貞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鉅澧機械有限公司、江創熙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鉅澧機械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
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