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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2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246號 債 權 人 國清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澧機械有限公司、江創熙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鉅澧機械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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