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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 債 權 人 康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鐵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法國臻品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債務人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查明其   正確名稱及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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