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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5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 債 權 人 華震機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春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債權人公司名稱。          二、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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