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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 權 人 新銲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松和鍛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欲 請求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經查經濟部未有松和鍛造有限公司 之登記資料)及提出其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02 年1 月3 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 月 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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