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 權 人 新銲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威星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松和鍛造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欲
請求支付命令之
相對人(
經查經濟部未有松和鍛造有限公司
之登記資料)及提出其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記事未省略之
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02 年1 月3 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 月
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
,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