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64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訟代理人 鄧文力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富廣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富廣有限公司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