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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超弦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地並於   聲請狀底請公司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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