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蕭文松(即升泰機械有限
公司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
債權人
報明債權,對
於明知之
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
散及清算,
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 條、第
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
書面為之,並附具(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
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
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亦為
非訟事
件法第180 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3 月22日就任為升
泰機械有限公司清算人,業經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79號
准
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已清算完結,
爰檢具相關文件,請准
予備查
云云。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02 年3 月22日就任為升泰機械有限
公司清算人,並於102 年3 月23日至25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
三個月內報明債權,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文件3 紙附卷
可稽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其所
定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三個月」
期間未屆滿前即製作公
司已清算完結之相關表冊,自
難認為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故聲請人應於上開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重新踐行相關程序
,並提出重新踐行上開程序後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
、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查認之證明文件、剩
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附稅捐機關收據)及以公
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等資料,於法定期限
內重新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始為合法,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