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黃文駿(即先拓有限
公司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先拓有限公司之清算
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
日止。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就任為先
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51號備查在
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致無法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
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
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2 年8 月19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3 年2 月19日止
。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