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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司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黃文駿(即先拓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先拓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 日止。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就任為先 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51號備查在 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致無法於法定6 個月期間內完結 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 自民國102 年8 月19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3 年2 月19日止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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