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盛志成(即富廣有限
公司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
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
、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
報
債權及已通知
債權人之證明。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
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就任為富
廣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243 號備查
在案,茲因該公司已清算完結,
爰檢具相關文件聲報清算完
結
云云。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雖有檢附相關資料,
惟並未
依法附具清算期內收支表,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命
聲請人補正,於合法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