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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司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盛志成(即富廣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 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 、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 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 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就任為富 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243 號備查 在案,茲因該公司已清算完結,檢具相關文件聲報清算完 結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雖有檢附相關資料,並未 依法附具清算期內收支表,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命 聲請人補正,於合法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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