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盛志成(即富廣有限
公司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
具結算表冊,送交各
股東,請求其承認,
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
異議,即視為
承認,公司法第92條前段、第113 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
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
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
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
債權
及已通知
債權人之證明。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
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
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
非訟事
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7 月7 日就任為富
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243 號備查
在案,茲因該公司已於102 年2 月22日清算完結,
爰檢具相
關文件聲報清算完結
云云。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雖有檢附相關資料,
惟並未
依法附具清算完結後所造具之相關結算表冊,經本院命聲請
人補正,聲請人於102 年3 月15日收受後,
迄未陳報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於法自有未合,聲請人應繼續清算事務。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