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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添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聲 請 人 慶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玲 聲 請 人 昌益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紹文 聲 請 人 久立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枝 相 對 人 胡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6 月3 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4,223,821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 負債4,137,432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 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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