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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王陽慶 代理人 陳怡穎 聲 請 人 黃金山 非訟代理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僑泰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 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 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 月28日修正施 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新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 年5 月2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 120,000,000 元之抵押權,而原債權人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抵 押權其擔保債權讓與馬來西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馬來西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於99年2 月2 日再轉讓本件抵押權暨其擔保債權於聲請 人並經移轉登記在案。其後,第三人新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100 年11月11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 ,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新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 負債100,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 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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