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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4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695號 聲 請 人 正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桐涵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利強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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