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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李松青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健順電子有限公司、連堅棠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健順電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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