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52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統洲工程有限公司、陳文虎裁定就
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
,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
強制
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定
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統洲工程有限公司、陳文虎
共同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
,其票據無效。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