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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68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826號 聲 請 人 軒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柯辰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    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則聲請人主張以存證信函為付款之    提示,即有據,請另行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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