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826號
聲 請 人 軒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坤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柯辰語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
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則聲請人主張以
存證信函為付款之
提示,即
非有據,請另行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