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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8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653號 聲 請 人 駿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秉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賴許龍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1,000,000 元,到期日民國102 年11月1 日,經提 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 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 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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