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653號
聲 請 人 駿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秉宏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賴許龍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1,000,000 元,到
期日民國102 年11月1 日,經提
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
語。
二、
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
有本票影本
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
行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