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佳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智賢
相 對 人 德虹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桂
上列
聲請人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
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
3 款所謂訴訟終結,在因
假扣押或
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
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
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
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
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
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
訟終結,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7 號、第91年台抗字第
490 號裁定已說明在案。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392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6萬元為
擔保金,並
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192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
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643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在案。茲
因聲請人已撤回執行而訴訟程序終結,且聲請人已定20日以
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云云。
三、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
。
經查,聲請人雖有撤回執行,
惟撤回狀上係載明撤回本院
101 年度司執字第21143 號執行事件,並
非本院100 年度司
執全字第643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是依前述說明,於執行法
院尚未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
能繼續發生,損害額
難謂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相對
人自無從行使權利可言。是聲請人未待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
即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法自屬不
合,不應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