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鄭全庸
相 對 人 南強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燦輝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
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
債權人聲請本院准
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
司裁全字第303 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
錄科查詢表2 紙、及本院函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回覆函在
卷
可稽,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