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高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永章
相 對 人 力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雄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
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
督促程序,聲請發
支付命令者,民
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
予假扣押後,相對人
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促
字第19841 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聲明
異議,再以本院
102 年度建字第61號審理在案,是
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於
假扣押後既已聲請本院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督促程序,並
因聲請人
聲明異議而轉為訴訟程序,則本件聲請人聲請
於法
不合,應不予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