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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高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章 相 對 人 力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雄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 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民 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 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促 字第19841 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聲明異議,再以本院 102 年度建字第61號審理在案,是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於 假扣押後既已聲請本院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督促程序,並 因聲請人聲明異議而轉為訴訟程序,則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 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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