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若愚
相 對 人 利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根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迭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8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863 號、
最高法院102 年度
台上字第1176號裁判確定在案。就訴訟費
用部分,第一審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經
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鑑定
費用新臺幣(下同)220,500元,依判決意旨,應由相對人
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0,
500 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