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黃教浪
相 對 人 錦源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彬
上列
當事人間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
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
予假處分後,
迄未起訴,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02 年度全字
第171 號保全程序卷宗,及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419 號執行
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及本
院函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回覆函在卷
可稽,故本件聲請經
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