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羅婉瑄
相 對 人 大洋國際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沛程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業已由本院
99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決在案,並已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
部分,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
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起訴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2,285元,依判決意旨,聲請人即原告所支出之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285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