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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羅婉瑄 相 對 人 大洋國際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沛程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業已由本院 99年度訴字第1542號判決在案,並已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 部分,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 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起訴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2,285元,依判決意旨,聲請人即原告所支出之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285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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