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憲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907萬4,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892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9萬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