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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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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907萬4,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892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9萬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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