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聰 被   告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2 年3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1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