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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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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聰 被   告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5,880 元,應繳裁判費26,1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5,6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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