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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永忠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原   告 鄭麗敏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億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敏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王一澊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 一人 複 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 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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