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 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李永忠
訴訟
代理人 孫寅
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彥勳律師
原 告 鄭麗敏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億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敏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王一澊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 一人
複 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
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
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