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君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喬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42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0
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