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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冠詮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昌隆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   告 泓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玲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244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萬701 元外, 尚應補繳6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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