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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5號 原   告 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格室內裝修規 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 7,195 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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