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1號
原 告 力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永雄
被 告 高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以下同)2,128,693 元,應繳
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87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
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